今日(23日),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富丁宣布,所有的电影制作人、出版人、出品人,个人制作的影片,在上载社交媒体前,都必须要在7天前,申请电影制作准证和拍摄认可信。根据国家电影发展局官网显示,申请电影或影片制作的准证费是RM100。

据马来西亚国家电影发展局官网所列出的申请电影或视频制作的申请条件,影片制作准证的抵押金为RM5000,至于准证费是RM100。而对于仅申请电影或视频制作准证的申请人,则必须要注册成为私人有限公司的拥有者,并缴足不少于5万令吉的资本。此外,还必须附上公司所有股东的履历及戏剧、电视电影、广告等的制作时间表。另外,公司最近3个月的来往账户账单也必须要附上。

对于影片制作准证的申请人,则需附上大马投资发展局( MIDA)的批准信及相关文件。所有文件都必须由公司秘书或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认证为真实副本。同时在政府或私人企业建造的商业中心、摊位或巴刹开展业务的申请人,都需附上物业/营业场所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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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任何人不得参加制作、发行和展示影片的活动,或第21(1)条文规定的任何活动的组合,除非获授权。而根据以上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将可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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